【再审】申请人王静平因与被申请人向大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4-11 浏览:35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萍,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再审】申请人王静平因与被申请人向大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住怀化市河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大力,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居住在龙山县。

再审申请人王敬平不服本院民事判决(2021)湘31民终534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2021)湘民申3816号),责令本院再审。法院成立了一个单独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再审申请人王敬平、被申请人向大力均出庭。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王敬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及理由:双方账单记载王敬平于2019年6月4日向向大力支付了1.5万元,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的整月或具体时间,并且没有理由提前几天支付报酬。二审法院认定,1.5万元被错误记入大理。原审发现,王敬平是在2019年7月13日才支付了第一笔人工费,距离他进场施工已经两个多月了。他不同意每月支付人工费的协议,建筑商也不会继续施工。

他向大理辩称,6月4日的货款确实没有支付,而且我记账时间有误。

从意大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劳动工资206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由被告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31日,原告项大力在龙山县农车镇郑和村王家庄郑和果园工业道路工程中从事开挖工作。被告人王景平。人工费28000元,月供20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涉案工程金额为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历时2个月21天,劳动工资总额7.56万元。原、被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后来,双方就是否支付剩余的20600元劳动工资产生了分歧。双方在农车镇副镇长彭军的调解下对账。原告向大理出示开往“湘湘”的计费单,称“中型挖掘机王敬平工作时间:包头称:28000元/月,2019年5月11日至7月31日:共两个月21日天数:6月4日王老板1.50000;10月23日王老板10000;11月15日王老板10000;2020年1月23日王老板20000”。对账时,被告人王景平认为,原告向达利出具的清单遗漏了其于2019年7月13日向原告支付给达利的1.5万元人民币,并向达利和彭出示了向原告支付的证据。 6月,原告向大力将王老板1.5万元的日期从6月4日改为7月4日。被告人王敬平出示了他的账单《大理付款记录》

调解不成后,原告将时间变更为7月13日。此外,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敬平通过微信将2000元、8000元、5000元分三期转给原告,分别向原告转移了2000元、8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敬平通过微信将原告1万元转至意大利;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敬平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万元至意大利;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敬平通过微信将原告1万元转至意大利;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敬平通过银行转账将原告2万元汇往意大利。本案争议劳动工资为原告向大力号CLG913ELJ750662755. XIS中型挖掘机与被告人王景平笔录中记载的“大挖掘机”。还发现,被告人王景平拍摄了原告未更改的寄往意大利的票据和已更改的票据。原告改单后,双方没有和解。涉案双方在账户交易中,原告未出具货款收据,被告未就欠款出具借条等经济交易凭证。2019年5月11日至7月31日,挖掘机的休息期为3天,按2.8万元计算的月供款为2790元。挖掘机带来的学徒生活费是每天10元,80天,也就是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向大力与被告王敬平之间拖欠劳动工资的数额问题。原告向大理声称,被告王敬平已向其支付了5.5万元的劳动工资,其余2.06万元的劳动工资尚未支付。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不同意被告王敬平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3日将原告移送意大利的四天时间提出异议。双方仅就被告人王景平是否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现金向达利存在争议。本案中,原告向达利的挖掘机于2019年5月11日进入工地,而原告向大力的原始簿记清单中明确记载了“2019年6月4日,王老板拿了15000元”,被告人王景平本人的“2019年6月4日从大挖掘机支付的15000元”,在“对意大利的付款记录”虽然是双方分别编制的两个会计清单,但相互一致、合理。,双方在庭审中对两份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能够相互核实。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王敬平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到意大利,被告王敬平仍欠原告5600元(75600元-55000元-15000元)的意大利劳动工资。庭审期间,被告人王敬平称,应扣除原告大理挖掘机三天工资2790元,学徒生活费800元,被告人王敬平从大理的妻子和兄弟身上提取的1000元。原告同意大理扣除挖掘机的休息时间。学徒的工资和生活费。因此,被告王敬平还应向意大利支付原告2010元。被告人王景平认为,原告向大理的妻子和兄弟借款的1000元应予扣除,与本案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罚******** 她的生活费800元,被告人王景平从大理的妻子和兄弟那里提取了1000元。原告同意大理扣除挖掘机的休息时间。学徒的工资和生活费。因此,被告王敬平还应向意大利支付原告2010元。被告人王景平认为,原告向大理的妻子和兄弟借款的1000元应予扣除,与本案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罚******** 她的生活费800元,被告人王景平从大理的妻子和兄弟那里提取了1000元。原告同意大理扣除挖掘机的休息时间。学徒的工资和生活费。因此,被告王敬平还应向意大利支付原告2010元。被告人王景平认为房产继承咨询,原告向大理的妻子和兄弟借款的1000元应予扣除,与本案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务报酬纠纷,本案不予处罚******** 被告王敬平还应向意大利支付原告2010元。被告人王景平认为,原告向大理的妻子和兄弟借款的1000元应予扣除,与本案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罚******** 被告王敬平还应向意大利支付原告2010元。被告人王景平认为,原告向大理的妻子和兄弟借款的1000元应予扣除,与本案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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