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能否索要经济补偿?看看天津劳务纠纷律师怎么分析!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4-10 浏览:438

在劳务关系中,服务对象解除劳务合同的,服务提供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看看天津劳动争议律师如何分析!

【典型案例】

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退休,自2010年1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月28日,王某某加入北京高美公司,在天津一家物美超市从事保洁工作。 2013年5月31日,因北京高美公司项目关闭,王某某被要求回家等待工作。之后,王某某没有复工。

2013年10月15日,王某某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向被申请人北京高美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是当事人主张劳动关系下相关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案中,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退休公司法律顾问,2010年1月开始享受退休福利。此后,王某某加入北京高美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王某某称其退休后的上述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天津劳动争议律师: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谓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但是劳务纠纷咨询,劳动关系受《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王某某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务者能否索要经济补偿?看看天津劳务纠纷律师怎么分析! ,无法与天津某物美超市建立劳动关系,只能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一、因王某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次,2010年1月后,王某与天津某物美超市建立了劳务关系。此后,除非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特别约定,否则王某某要求天津某物美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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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当事人达成相关协议,要求赔偿或者补偿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相关协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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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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