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图)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9-18 浏览:261

深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政部调整婚姻登记程序,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新调整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证明)等。应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

公认。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离婚程序,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正确。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30日内,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遗失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亲临《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出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离婚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图),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如期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第一天为期满日),双方各持规定《婚姻登记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四)至(七)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离婚登记通知书》(附件7)的劳动仲裁在线咨询,应当出具。深圳律师注册(发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婚姻登记工作条例》的规定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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