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但实际上,更多的人在争相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
这是怎么回事?有的人喜欢赚一点点钱,有的人认为律师只是在做本职工作,大部分都是人们不适应用金钱来衡量法律服务的价值。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明确规定天下没有免费的律师服务却趋之若鹜了律师行业收费体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免费或减费。或许是近年来互联网法律服务对律师行业的巨大冲击。不仅没有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反而破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收费体系。经过10年的通货膨胀和楼市的大幅上涨,律师费一直没有上涨。掉落。
从准上市公司的上市法律服务和基金业务,到交通事故诉讼、婚姻家庭诉讼,渗透到法律服务的方方面面。全国律师协会是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管机构。在这个时候推出这个规则,是推动当前网络混乱的一大举措。
让我们看看规则是什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促进行为准则(试行)
(2018年1月6日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关键词:禁止免费或减费、禁止承诺办案结果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推销业务时免费律师咨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或夸大的声明;
(二)与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进行比较;
(五)承诺案件结果;
(六)宣示胜率、赔偿金额、标的金额等,可能导致公众对律师、律所产生不合理的期望;
(七)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明示或暗示;
(八)不收费或减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客户信息;
(十)不符合律师职业的文字、图形、图片和音像资料;
(10一)在履行律师公会职责以外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公会名义;
(10二)未经同意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外国国名等字样,或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的名称;
(10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关键词:广告投放区域限制,多元化推广方式限制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商业推广信息:
(一)利用艺术夸张的手法制作和发布商业宣传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分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通过电话、信函、短信、邮件等方式,为不特定的主题宣传业务;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附近,以广告牌、手机广告、电子信息展示板等形式发布业务宣传信息.;
(五)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关键字:此规则对“百度”等搜索引擎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与互联网平台、大众传媒等第三方媒体合作开展业务,无论第三方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媒体向受众表达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支付案例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开展业务推广。
关键词: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处罚规则》查处。成员的违规行为”。
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工作,一个律师可以同时处理多个客户的法律事务。
但是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或纠纷可能只会在你的生活中持续一段时间。如果你能自己处理和调解,你就不用找律师了。
这意味着你的案子已经到了要找律师的地步了,这也很棘手。
既然是你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请专业人士帮你解决吧。
如果一方面你需要律师的帮助律师事务所简介,你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解决自己的问题,另一方面,你不认可律师的工作,不愿意花钱别人的努力,那我只能说“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你最终会以另一种形式为你的“自私”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