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劳务报酬纠纷 】1990年春,梅河口市种子公司紧缺,李喜平于同年同年紧缺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7-20 浏览:244

深圳刑事律师【劳务报酬纠纷 】1990年春,梅河口市种子公司紧缺,李喜平于同年同年紧缺1990年春,梅河口种业公司玉米种子供不应求。李希平于同年3月5日联系伊通县种业公司梅河口种业公司,联系“4单12”玉米品种8万公斤,每公斤。单价2.20元。在玉米种子运回之前,李希平要求梅河口种业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力。公司经理刘西兴提出取消0.06元/公斤的人工费,李西平不同意。刘希星还提出要取消0.10元/公斤的人工费,但李希平还是不同意,要求提取0.20元/公斤的人工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希星让李希平把种子运回来劳务报酬纠纷 1990年春,梅河口市种子公司紧缺,李喜平于同年同年紧缺,李希平同意了。种子全部运回后,梅河口种业公司以每公斤3.10元的价格出售,但没有付给李希平一分钱的服务费。

据此,李希平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梅河口市玉米种子短缺的情况下,我联系梅河口市种子公司联系了8万公斤玉米种子。当时我和公司经理刘喜星协商,提取信息的人工费是0.20元/公斤。但种子运回后,公司一分钱都没付。我让梅河口种业公司给我16000元的信息服务费。梅河口种子公司辩称,玉米种子价格为2.14元/公斤。李希平说他不能白跑,所以我们给他开票的时候让他按每公斤2.20元计费,差的0.06元就是给李希平的佣金. 公司根本不同意按每公斤0.20元提取人工费。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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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发现:梅河口市当时玉米种子严重短缺。经原告介绍,被告买回种子并以每公斤3.10元的价格全部出售。,被告人承认。但双方并未就如何收回劳务费达成书面协议,仅进行口头协商。原告的行为有利于春耕生产。据此,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为中介关系,应当予以保护。根据当地及双方协议及履行情况的具体情况,中介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宜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1991年9月26日,判决如下:被告梅河口种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公斤玉米种子出售。李希平取了0.10元,一共8000元。本判决即刻生效。000元。本判决即刻生效。000元。本判决即刻生效。

宣判后,梅河口种业公司不服,提出:2.14元/公斤玉米种子劳务报酬纠纷,2.20元计费,差价0.06元是委托李希平,何不同意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婚姻律师,并以此为由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未就报酬数额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1992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原判坚持。

【评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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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中介合同问题。所谓中介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为双方经济往来进行联系、介绍活动,委托人向中介支付一定报酬的协议。 . 根据中介合同协议,中介在承担委托人的委托并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李希平得到了梅河口种业公司玉米种子短缺的信息,并与他取得了所需的玉米种子联系。该关系符合中介合同关系的条件。所以,

中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受法律保护。特定的中介合同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梅河口种业公司急需玉米种子。如果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当地春耕生产。李希平为此提供了中介服务,并为他购买了急需的玉米种子。这既解决了梅河口种业公司的燃眉之急,也有利于当地的农业生产。因此,中介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

在中介合同关系中,中介人根据其了解和掌握的一定信息,通过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介绍和劳务活动,进行中介服务。中介活动在商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情况下,中介服务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中介合同的补偿性质是必要和合理的。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应当向中介支付一定的报酬。支付报酬的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协商不成,争议发生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没有明文规定的,根据中介服务的性质、中介引入的交易金额大小、中介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等。深圳刑事律师中介服务,以及当地的一般报酬标准确定支付的报酬金额。本案当事人虽就报酬金额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协议。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本案中介服务报酬数额是合理的。根据中介服务的性质、中介引入的交易金额大小、中介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以及当地的一般报酬标准确定支付报酬的金额。本案当事人虽就报酬金额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协议。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本案中介服务报酬数额是合理的。根据中介服务的性质、中介引入的交易金额大小、中介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以及当地的一般报酬标准确定支付报酬的金额。本案当事人虽就报酬金额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协议。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本案中介服务报酬数额是合理的。本案当事人虽就报酬金额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协议。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本案中介服务报酬数额是合理的。本案当事人虽就报酬金额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协议。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本案中介服务报酬数额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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