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免费律师咨询【“两高三部”法副院长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6-23 浏览:337

深圳免费律师咨询【“两高三部”法副院长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2016年11月,“两中三部委”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2019年10月,“两中三部委”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导意见》和处罚案件听证同时录音录像《条例》。

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约95%。 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85%,上诉率仅为3.5%。在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无罪、轻罪的辩护意见。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权确实受到很大限制,特别是委托人已经认罪,而律师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当律师确信自己无罪或者犯罪轻微时,坚持自己意见的律师可以将客户置于更不利的位置。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在庭审中进行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原则。从宽制度,被告人悔改不再认罪认罚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观点。”这意味着很有可能是因为辩护人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所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已经悔改,撤销了从宽量刑。建议。

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在线法律咨询,辩护人是否有独立辩护的权利,是否只能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认罪认罚”远不如自己,确实值得商榷。这是否是对委托人获得辩护权的阉割也值得思考。

但是,开发系统很难完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提出的“认罪认罚案件二审不能因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而减刑”; 《关于接受处罚的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且因被告人上诉悔改明显不宜从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与其担心制度是否完善,还不如研究一下现行的规定,从规定中寻找天使和恶魔。

我国的律师是否有权独立辩护?

深圳免费律师咨询我们的律师享有独立辩护的权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守则》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即辩护律师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辩护。

尴尬的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两高三部”法副院长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说到底只是行业规范。在《律师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

回到认罪案件中的独立辩护。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事实和法律”是指律师辩护的唯一刚性依据是事实和法律,无需考虑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认罪认罚后,律师仍可坚持无罪抗辩。一种观点认为,本条的立法意图是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必须符合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并要求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合法权利。权益方面,如果律师在认罪认罪案件中独立辩护无罪或轻罪,很容易导致检察院撤回量刑建议,导致量刑加重,更像是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客户的权益。

作者在此不评论这两种观点。毕竟,没有法律或解释结论,只有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人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继续坚持委托人无罪,这确实可能导致检察院合理怀疑律师的坚持是被委托人默许甚至指使的。委托人,从而怀疑委托人认罪和处罚的真实自愿性。 ,因此撤回量刑建议,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至此,在认罪应罚的案件中,无罪甚至轻罪的辩护已经进入了“投鼠避兵”的状态,独立辩护权实际上已经毫无意义。

不能独立防守不代表不能防守

如果不能从独立辩护权的角度实现突破,那就选择“统一战线”,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寻找辩护重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可分为法定不起诉、自由裁量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无罪开释情形的存在,被告人依法无罪无罪,被告人因有罪不能宣告无罪,法院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到证据不足。 .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是无罪的,辩护律师只要提出并接受以上任何理由,就可以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认罪认罚案件,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 “自白”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或者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虽然他为该行为的性质辩护是的,但并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是指当事人真诚悔改,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和“认罚”的标准是要求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真诚悔改,愿意接受惩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定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作出有罪判决。

比较上述两个标准,除了同样要求事实清楚、依法认定有罪外,认定有罪的标准还要求证据可靠、充分。

从证据标准的角度进行辩护

截至目前,有关意见和规定尚未具体规定认罪认罚的证据标准。因此,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标准与一般刑事案件的标准是一致的。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一条基本原则第三款规定:“坚持证据判断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标准,严格按照证据判断的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的举证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应当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降低证据要求和举证标准。不足以认定其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撤案、不起诉、无罪的决定。”

即对于证据的要求,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标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可以坚持“证据不足”,这在意见书中也有明确规定。

而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提出异议,不能说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仍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仍是真实自愿的,辩护律师对此基本持相同态度。但是无罪辩护,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犯罪成立。

从“供述”要求的内容来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这只能被视为被告人的供述。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不予处罚”。 《关于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 ; (二)已确定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责的量刑情节;(三)量刑所依据的酌情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推荐的依据已经确定。”

因此,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仅仅意味着有被告人的供述,而被告人的供述是他的真实意图,而只是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依法定罪。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或者有证据但没有达到一定、充分的标准,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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