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婚姻通常是一男一女,没有配偶,没有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夫妻关系中。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婚姻法》虽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析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他人有配偶并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即使不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仍可认定为重婚。事实婚姻需要以下要素: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同居(即男女共同持续稳定同居)开始。
二、同居是夫妻之名。
三、1994 年 2 月 1 日前同居时,同居双方已满足结婚的基本条件。
所谓婚姻要件,就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岁,女性20岁)
2、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没有导致婚姻不合适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婚姻法律咨询,将被视为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办理婚姻登记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要件:同居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不补办婚姻的,视为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