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2016)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5-09 浏览:29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通[2016]23号

市(州)、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林产价格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黑龙江省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2016),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的通知》 《价格意见》(发改价[2014]2755号)和《黑龙江基层》根据《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律师收费标准,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以政府指导为准。

(一)公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费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案件;

(二)在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况下担任代理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如无产权关系,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产权关系,费用将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

1.目标金额10万元以下离婚网上咨询,按目标金额的3%收取;

2.目标金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收取2%;

3.目标金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收取1%;

4.目标金额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按0.5%收取;

5.目标金额超过500万元,按0.2%收取费用。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在上述目标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代表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施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司黑龙江省司法厅通知》(黑纪联[2013]2013年第1期) 1)与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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