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4-04-08 浏览:104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 对方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显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动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婚姻法律咨询,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军人名义支付的复员费、自营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应当按照夫妻结婚年限计算。乘以年平均数,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按照具体年份平均分配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所得的金额。 具体年数是士兵平均寿命七十岁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

第七十二条 夫妻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夫妻各自财产:

《民法典》第 1063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等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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