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可能等因素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9-29 浏览:70

离婚纠纷中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认定——刘某诉刘某宇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除法律明文规定外,还应根据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等因素,婚姻的走向,即夫妻之间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等进行分析。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诉称:刘某与刘某于2012年10月通过玉册相识,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下儿子,取名刘某。 2016年7月31日生下儿子,取名刘某儿。 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甚少。 婚后,他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 自2017年10月起,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分居。 刘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8月5日,刘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两次离婚判决后,夫妻俩的关系并没有丝毫改善。 现刘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与刘宇离婚; 婚生子刘由被告刘宇抚养取名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可能等因素,婚生子刘二由原告刘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宇承担。

刘某宇辩称:我和刘某没有分居,我们关系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介绍认识。 两人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产下一子,取名刘某。 2016年2017年7月31日生下男孩,取名刘某二,现与被告人同居。 两人婚前婚后生活了很长时间,感情还算可以。 后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发生变化。 原告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鲁0523民初47号、(2020)字、 2020年9月1日。)鲁0523民初第3246号民事判决书各3246号,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自两次判决驳回离婚以来,原告与被告一直没有同居,关系也没有改善。 双方自2020年1月起已分居。经查明,原夫妇与被告的共同财产为位于青州市洋河社区的一栋楼房。 原告表示,如果原夫妇离婚,他可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或存款。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告在青州打零工,月收入约2000元,被告在一家供热公司工作,月收入约4000元。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052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宇离婚; 2、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宇的合法出生男孩刘某与刘某宇生活在一起,由刘某宇抚养长大。 刘某将在本判决生效后每月20日前向刘某支付500元抚养费。 婚生男孩刘某与刘某同住,由刘某玉抚养长大。 本判决生效后,刘某宇将在每月20日前向刘某的第二个孩子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纠纷,直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

案例解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 发现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费和抚养费作出判决。其他事宜。 在实践中,夫妻关系真正破裂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承诺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上述四种具体情况并不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 有必要采取一般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草率离婚的原则,按照立法精神。 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配偶一方下落不明二年以上,利害关系确定后,准予离婚。 如果有关联人申请并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 如果对方提出离婚,就意味着他对婚姻生活不再有任何期望。 由于少了一方,夫妻俩很难住在一起。 夫妻关系已破裂,应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民法典第1079条相对于2001年婚姻法的新增内容。 该规定也是对以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 该规定表明,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一年以上,未履行婚姻义务。 长期的分居也导致夫妻关系没有修复的机会,说明经过之前的官司之后,夫妻俩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 ,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且继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心,应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此外,如果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当事人在过去两三年内曾承诺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正常婚姻关系的角度考虑,也应准予离婚。家庭和社会秩序的运作。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 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关系,但两人因家庭琐事分居,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特别是自2020年原告开始起诉以来,被告是两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后,两人并没有住在一起免费律师咨询,夫妻关系也没有改善。 而且,自法院首次裁定不准离婚以来,双方已分居一年多。 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应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一审独任法官:王志海 书记员:张丽梅

编制:广饶县人民法院王志海

审阅人:鲁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怀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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