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不退!婚内离家返还彩礼的不予退款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9-24 浏览:153

在婚姻律师事务所附近,2007年1月,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男)。 2007年2月,他们按照乡村习俗举行了婚礼。 程从李那里得到了3万元彩礼。 第二天就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后,两人同居一周,然后一起去温州打工。 程程一路不辞而别,从此他和李

2007年1月,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男)。 2007年2月,两人按照村里习俗举行了婚礼。程某接受了李某的3万元彩礼,第二天就将此事解决了。 登记手续。 结婚后,两人同居一周,然后一起去温州打工。 程某途中不辞而别,两人从此与李失去联系(后来查明程某外出办事彩礼不退!婚内离家返还彩礼的不予退款,损失4万余元)。 2007年7月律师事务所简介,李某向法院起诉程某,要求程某退还3万元赠品。 还查明,李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

[不同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程某是否应退还聘金的问题,出现了多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程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到的彩礼。 由于程某、李某结婚时间较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如果追回财产为借入财产,婚姻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产而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

意见二:程某婚前收到的聘礼不予退还。 婚前支付的聘礼,在法定情况下必须退还。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程某婚前收到的彩礼不予退还。 但程某婚前收到的彩礼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程某应向李某支付15000元。

[分析]

本案中,程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虽然只有一周。 另外,李家的情况也比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聘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二)》 十项规定相互冲突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国(2)”应优先。 因此,程某婚前收到的彩礼不具备返还的法律地位,依法不需要返还。 但程某婚前收到的彩礼仍应视为共同财产。 程、李结婚后,彩礼就成了。 至于程某随后发生的商业损失,属于个人行为,李某并不知情婚姻律师,损失只能由程某一人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与李某无关,也无法认定为李某本人。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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