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8-22 浏览:86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考虑出发,审理子女抚养问题。保护儿童的心理健康,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基于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住在一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患有长期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赡养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但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如果父母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可以给予许可。

3、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亲、母亲均要求与其同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其生活在一起,改变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与其同住房产纠纷案例,有利于子女成长,但对方长期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状况孩子的情况,所以不适合和孩子住在一起。

4、父方和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可以视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北京一般为六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发生争执,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7、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托儿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对于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托儿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子女抚养权,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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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托儿费定期缴纳,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缴纳。

9、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扣子女抚养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孩子与一方同住,家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但经核实,抚养方抚养子女的能力明显无法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申请不予批准。

11.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年满十八岁。

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缴纳托儿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当承担必要的托儿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正在学校就读的;

(三)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当由生父、继母抚养。亲生父母。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应承担孩子的监护费用; 夫妻离婚后,一方收养另一方始终反对的孩子的,由收养一方抚养。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一)子女同居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儿童,或者抚养人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且对方有赡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18、子女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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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托儿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女儿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应当补充的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女儿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父亲或者母亲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

20、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裁定由一方暂时抚养。

二十一、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绝履行或者阻碍他人履行与子女抚养义务有关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注意:

监护权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定监护关系有四种情况可以发生变化:

判断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 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因此,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子女同居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儿童,或者抚养人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且对方有赡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法院审理监护关系变更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的赡养能力和条件情况。

由此可见,法院在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父母抚养子女的能力,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身体健康,同时考虑到十岁以上孩子的意愿。 本案中,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保护子女的利益。 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子女抚养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已年满承认并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应当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后,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更正,而是子女的新情况。在最初的离婚案件发生时并不存在的支持。 因此,应另行立案起诉。

(二)有法定事由的,支持变更监护关系。 具体法定事由:①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患重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受到了不利影响; ③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赡养能力;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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