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8-14 浏览:118

公开审判制度及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本文目的】本文是关于公开审判制度与被告人辩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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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理,是指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公开审理、宣判。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律师非诉讼业务,以便公众参加庭审,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案件情况。庭审的相关情况。 法庭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并允许公众参加庭审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本法其他规定”是指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三类案件,即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辩护权,不得公开审理; 对于审判时被告未满18岁的案件,审判将不公开进行。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判决书都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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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防御系统。 辩护是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提交证明自己无罪、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护权可以由被告人本人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当人涉嫌犯罪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行使辩护权。 如果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只能在人民法院开庭七日前委托辩护人。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终结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介入诉讼。 ,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 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同时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上诉。和指控,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本条主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并向侦查部门报告。 该机构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 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等。

同时还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人。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权利等合法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请求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请求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 改进了会见律师的程序; 援助适用范围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有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上述规定对于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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